雇主過錯延誤申報,法院判決仍應賠償
作者:Admin 來源:網絡收集 發布時間:2011-09-06 09:47:00 瀏覽量:
2003年12月1日,李先生受上海某結構件有限公司雇傭,在地面上工作時被吊在空中脫落的鋼管壓傷左小腿,李先生當即被送至市區一家醫院骨科治療,并先后在初診醫院及其他醫院四次住院治療,治療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2004年3月,單位又支付李先生車費300元、今后治療費1000元。事后,李先生在江蘇省興化市一家衛生院門診治療,花去醫療費2083.10元。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單位每月支付李先生生活費500元。同年5月,李先生以上述費用不足以補償自己受傷引起的經濟損失為由,起訴單位要求支付醫療費、傷殘補助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2萬余元。
法庭上,針對李先生的訴請,上海某結構件有限公司則認為,其確實雇傭了李先生。事發后亦為李先生支付了醫療費,且也支付了李先生三年多的工資,單位已為李先生受傷支付了13.2萬余元的費用。李先生因受傷屬于工傷,李先生應先提起勞動仲裁,現李先生直接向法院起訴,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審理中,經司法鑒定:李先生外傷致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可酌情給予治療休息至本鑒定前一日止,營養一年,護理一年。
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單位對雇傭李先生并無異議,雙方形成雇傭關系,故單位對李先生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F單位辯稱雙方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系工傷事故,應當受工傷保險范圍的調整,而法院對此認為,事故發生后,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現造成工傷申請時效已過的責任在于單位,據此,單位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信。遂判決上海某結構件有限公司賠償雇員李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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