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王某是被訴人A單位職工,1979年8月份,申訴人在開山過程中由于塌方被石頭砸傷,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事故發生后,經過醫治,留下了嚴重殘疾。此后,A單位將王某安置在門衛工作一直到2002年。后來企業經營不善導致停產停業,包括A在內的職工全部放假,沒有生活費。2004年10月份,由單位出具系因工負傷的證明材料后進行了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致殘程度為6級。王某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要求單位給予工傷賠償,但單位以王某已經享受了工傷待遇為由拒絕賠付。由此發生爭議。
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認真研究了王某糾紛案的案情,發現按現行工傷理賠程序,存在著一個較大的難題,即沒有進行工傷認定。我去找了相關的工傷認定部門,按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早已經超過了一年的申請工傷認定期限,工傷認定部門不予受理。且依據類例的案例,即使打行政官司,因超過了一年的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法院也難支持申訴人的請求。于是,我依據現有材料,直接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但在立案時遇到了麻煩,勞動爭議仲裁委因無工傷認定書而不予立案。此后,我多次向勞動爭議仲裁委說明本案的特殊性,他們認同了我的觀點,得以立案成功。
但在審理過程中,A單位以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其性質是否屬于工傷及超過仲裁時效為由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駁回申訴人的申訴。我以根據單位出具的證明及相關證人的證言進行抗辯,要求按照或參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付。由于雙方發生的爭議是今后的工傷待遇,同時王某一直在單位享受工傷待遇(即由單位安排勞動量較輕的門衛崗位工作),不存在超過時效的問題。因而按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在工傷待遇發生變化時,應當按此新的待遇執行。勞動爭議仲裁委采納了我的意見,按照現行的工傷保險待遇裁決由A單位支付王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57000余元。
A單位在裁決后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至此,本人代理的該案件獲得了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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