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員工發生工傷單位免責”的條款無效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9-06 21:35:00 瀏覽量:
2009 年7月份,臨沂某鄉鎮農民金某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公司提供的招工表上注明“如發生工傷事故公司概不負責”。2009年11月15日,金某在工地施工時不幸受傷,被送到醫院治療。某建筑公司只同意付醫療費,而不同意給其他賠償,理由是雙方已約定“發生工傷事故公司概不負責”。無奈之下,金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金某與某建筑公司已形成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一旦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就負有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的義務,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某建筑公司與金某約定的“發生工傷事故公司概不負責”條款無效。最終,仲裁委裁決某建筑公司支付金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1.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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