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幫領導推車受傷,法院談話筆錄保障原告權益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9-07 08:35:00 瀏覽量:
一員工應領導要求幫忙推車,卻被小車撞到河里摔傷。日前,青浦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判決被告榮實公司賠償原告王某經濟損失5.58萬余元。
2008年1月26日晚上,榮實公司組織全體員工到浦東一家度假村吃年夜飯。飯畢,公司一部門領導劉某說他乘坐的小車滑進水溝里動彈不得,要找人幫忙推車。于是,王某跟過去幫忙。小車總算開出水溝,誰料駕駛員沒能控制好離合器,小車向后滑了一下,王某被頂到水池里,膝關節劇痛不已。
劉某和其他同事趕緊將王送到醫院治療,并由公司出面墊付全部醫藥費。后經鑒定,王某的膝關節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2009年10月,王某起訴要求榮實公司進行工傷理賠。但因工傷認定已超過法律規定期限,他只好撤訴。2010年1月,王再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然而,王某一直未與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庭審中只拿出一件工作服及同事的證詞來證明勞動關系。榮實公司以證據不足為由否認存在勞動關系,連帶否認要求王某推車的事實。
榮實公司沒有料到的是,法院在庭審中出示了王某第一次起訴時的談話筆錄,其中榮實公司承認王是下屬加工廠的員工,并愿意配合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法院據此認為,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榮實公司組織員工進行集體活動,應當對員工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而王在推車過程中亦未盡審慎義務,應承擔部分責任。故法院最終認定榮實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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