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可以享受到工傷待遇,但在上海,由于不同的勞動者主體適用不同的社會保險規定,繳納不同的社會保險,導致了不同的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雖然勞動能力鑒定的傷殘等級相同,而享受到的工傷待遇可能不同。那么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后,到底能夠享受到哪些工傷待遇呢?
案情簡介
熊某系外省市來滬從業人員,于2008年7月進入上海某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機械公司按照相關規定為熊某繳納了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2008年10月31日,熊某在機械公司車間工作時受傷。2009年3月19日,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2009年6月5日經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八級。后熊某領取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待遇52000元。熊某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員工工傷后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因此,熊某與機械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后,熊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機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傷殘就業補助金49378元。
裁判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熊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熊某不服,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現機械公司已經為熊某繳納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熊某也已經按照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故熊某要求機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熊某不服,遂上訴至二審法院,最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了熊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根據《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及關于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之規定,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醫療費用
這里的醫療費用是指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綜合保險的,則醫療費用由相關保險公司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綜合保險的,則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輔助器具費用
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符合配置輔助器具條件、確需配置輔助器具,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其享受的待遇與繳納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一致,費用由相關保險公司支付。
(3)停工留薪期待遇
繳納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與繳納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享受的待遇一致,即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而且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此外,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內,受傷的勞動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傷復發醫療費等各類費用
這一點上,繳納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與繳納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差異較大。
繳納上海市城保的勞動者發生工傷,按照不同的傷殘等級,工傷保險會支付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是一至四級傷殘的,則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如果是五至六級傷殘的,則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是七至十級傷殘的,則由用人單位安排工作,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還可以依法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而對于繳納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來說,發生工傷后,按照工傷人員的致殘等級和年齡確定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傷復發醫療費等各類費用,由相關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不再享受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復發待遇。因此,在本案中,熊某系外來從業人員,機械公司依法為其繳納了綜合保險,在工傷發生后,熊某已經從相關保險公司領取了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傷復發醫療費等一次性費用52000元,熊某無權獲取一次性工傷醫療、傷殘就業補助金。---中國通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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