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受傷或患職業病,由單位支付費用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12-31 11:23:00 瀏覽量:
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訊:安徽省宣城市某法院一工作人員上班途中遇車禍造成顱腦損傷,出院后出現精神異常,并于2010年2月自縊身亡。雖經鑒定中心鑒定認為自縊行為與交通事故顱腦損傷有直接因果關系,但其妻張某向宣城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時卻未予受理,訴至宣城市中院,宣城市中院對其訴請也未予支持,二審上訴至安徽省高院,最終訴請也被駁回。
2009年9月7日,汪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出院后出現精神異常,于2010年2月4日自縊身亡。同年5月20日,經皖南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汪某自縊行為與該起交通事故致其顱腦損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妻張某2011年2月1日向宣城市社保局申請汪某工傷認定,該局認為汪某生前工作單位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對張某提出的汪某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張某不服,訴至宣城中院。
宣城市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汪某生前系公務員,如其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導致死亡,依法應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工傷保險條例》雖未排除公務員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但亦未將公務員工傷保險事宜納入該條例調整范圍,而是明確指出公務員工傷待遇由國家另行規定,故宣城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符合法規規定。故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出上訴。省高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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