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9日,陸某就職于廣州市某服裝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2800元,崗位是機器操作員,未購買社會保險。2011年12月23日,陸某在操作中,不慎被機器夾到,后被送到醫院治療。陸某被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為10級傷殘。經治愈后,服裝公司向陸某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陸某繼續留在服裝公司工作。2012年3月15日,陸某因連續曠工6天,嚴重違反服裝公司的規章制度,服裝公司向其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陸某要求服裝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下簡稱“兩金”),服裝公司拒絕了陸某的要求,認為陸某是違紀被解除勞動關系的,無須向其支付兩金。請問服裝公司的觀點正確嗎?
【律師說法】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工傷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被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是否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服裝公司的規章制度對連續曠工作出了規定,陸某違反規定連續曠工6天,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服裝公司與陸某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的! 「鶕豆kU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從以上可見,公司支付兩金的前提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在上述三種情形中,不包括工傷職工嚴重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所以公司應當支付兩金。
工傷職工與公司形成了兩個法律關系,即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關系。依照《勞動合同法》,工傷職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時,公司有權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兩金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是為了讓工傷職工不因工傷而影響以后的治療與就業,工傷職工繼續留在原公司工作,即工傷保險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暫存在公司,當工傷保險關系解除,公司即應當支付兩金。
本案中,陸某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保險關系同時解除,用人單位理應支付因解除工傷保險關系而產生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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