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后反悔無效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7-08 17:39:00 瀏覽量:
職工與單位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后反悔,協議還有效嗎?
案例:
王某是常熟市某公司員工,2010年9月的一天,他在車間打掃衛生時,不慎踩在塑料袋上滑倒,致使左腕外傷,治愈后,王某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之后王某又向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提出傷殘鑒定,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持鑒定結論,王某找到公司要求工傷賠償。
經協商,雙方于2011年7月在當地勞動部門見證下達成賠償協議,約定:公司一次性賠償王某工傷津貼、傷殘補助、工傷醫療補助、傷殘就業補助等各項費用合計5.5萬元,扣除已支付的1.5萬元,還應支付4萬元。另明確約定,雙方簽訂協議時完全自愿,協議簽訂后,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王某無權向公司提出任何其他經濟要求,并自愿放棄就工傷賠償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隨后公司按協議約定支付了王某4萬元。
然而,王某收取賠償款后,經與他人比較,覺得自己獲得的賠償少,于是其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但勞動部門沒有支持其請求,他又一紙訴狀將公司起訴到法院,以其對工傷賠償與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存在重大誤解,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書,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加付賠償金、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期工資等合計2.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是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顯失公平。而王某在與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時,已經知道自己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十級,從達成的賠償協議上看,王某是自愿簽訂,也不存在重大誤解,公司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賠償協議并未顯失公平,應認定合法有效。現公司已按該賠償協議履行完畢,故王某訴求不能得到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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