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撤銷有失公平的協議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7-16 15:25:00 瀏覽量:
近日,弋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工傷賠償糾紛案,一審判令撤銷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書”;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03022元,由被告承擔90%,即92719.8元;原告自行承擔10%。
案例
2008年,原告謝某受雇于被告溫州某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事發當日,因裝礦機鏟斗突然傾斜不慎壓在原告左腿,導致原告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謝某為了及時獲得賠償款支付醫療費用,與公司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甲方(被告)一次性補給乙方(原告)生活費、營養費、后期拆除鋼筋二次手術治療費等工傷補償費用共計人民幣18000元整;乙方以后的一切后果與甲方無關”。同年10月18日,經法醫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由此,雙方引起糾紛,事后,謝某認為其與公司簽訂的一次性賠償協議有失公平,遂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協議,依法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系雇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被告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原告在裝礦作業時存在過失,造成自身損傷,也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被告在原告傷殘狀況尚未確定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工傷賠償協議書”,協議只賠償原告生活費、營養費、后期拆除鋼筋二次手術治療費18000元,并未賠償傷殘賠償金等其他經濟損失,違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該協議在訂立時存在重大誤解和有失公平,因而原告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書”,以及賠償原告合理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撤銷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書”;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03022元,由被告承擔90%,即92719.8元;原告自行承擔10%。
來源:上饒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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