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事故后,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并以超過了仲裁時效抗辯時,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11-30 15:05:00 瀏覽量:
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并以超過了仲裁時效抗辯時,人民法院是否應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審批政策精神
不應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這是最節約成本、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說明雙方已無爭議,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只待履行即告消滅。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據該賠償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作債務案件受理,可以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自然不受申請仲裁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工傷事故民事審判實務問答“,載《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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