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著一臉的懊惱和沮喪,2012難10月17日,丁老師走出了河北省人社廳的大門。他告訴記者,雖然有了弟弟的工傷認定書,但目前仍不能享受工傷先行支付,一是國家人社部雖然出臺了規章,但省里的相關規定還沒有出臺;二是用人單位不認可工傷認定書的結論,單位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因此,工傷認定書尚不能算是最終有效的結論。
2010年7月24日,丁老師的弟弟丁雄超在建筑工地上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家里人和工友們都說這是“熱死的”,得抬著尸體鬧一鬧,這樣賠償起來會快一些。當時,剛大學畢業的丁老師認為,還是應該依法辦事。將弟弟的喪事辦完后,丁老師作為代理人,替弟妹和兩個侄子,踏上了依法維權之路。
外出打工意外身亡
丁老師在大學畢業后當了老師,獨身一人在石家莊打拼;而弟弟丁雄超早早結婚,有了兩個兒子。丁雄超身體健壯,從來沒有生過什么大病,干農活之余,他四處打工掙錢。
2010年3月,經本村的趙某介紹,丁雄超到省會“公園首府”的建筑工地,從事鋼筋工工作。他5月份的工資條顯示,其月工資為4572元,由趙某發放。
2010年7月24日下午,丁雄超所在22樓的建筑工地完全在太陽的暴曬之下。下午4點半,丁雄超和工友們來到工地開始綁鋼筋的工作。他們頭頂烈日,汗流浹背。因安全頭盔不透氣,沒人愿意戴在頭上。大約5點的時候,丁雄超告訴工友說自己有點頭暈,可能是“中暑”了,要休息一會兒。大約10分鐘后,工友們發現丁雄超意識不清,不能認人,并伴有嘔吐現象。工友將丁雄超背到一樓后,立刻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很快將丁雄超送至距工地最近的省醫大一院。
在急救車上,隨車醫生對丁雄超進行了心電圖等檢查,并進行簡單治療。省醫大一院急診科經CT等檢查,當班的神經外科劉醫生在當日19點42分對丁雄超做出初次診斷:“腦血管病,右側丘腦出血破入腦室伴腦室鑄型,梗阻性腦積水……”(即常說的“腦溢血”或“腦出血”)初診后,其被住院收治,當晚進行了外科手術。
7月26日下午5點多,家人辦理了出院手續。同日晚7點37分,丁雄超經新樂市醫院搶救無效(搶救達30分鐘),宣告臨床死亡。
維權路上一波三折
因病過世,能不能算工傷?
丁老師首先找到省會勞動行政部門,得到的答復是死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涉及建設工程分包,勞動關系不明確,建議先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
2011年1月12日,在勞動仲裁庭,丁老師第一次知道了建筑業用工的“水”有多深、有多混——“公園首府”工程總承包是“三建公司”,“新石旭東建筑勞務公司”分包了其中的勞務,再下面是班組長(包工頭),再下面是趙某,然后才是丁雄超這樣的打工者。
早在2006年,建設行政部門就雄心勃勃地宣布,“包工頭”將退出歷史,但是現實中,“包工頭”只是從紙上退出去了,像丁雄超他們這樣的打工者,其打工的途徑和待遇并沒有什么實質性變化。如果不發生工資拖欠或傷人事故,這些打工者或許將永遠被人們忽視他們的存在。
勞動仲裁的結論是死者丁雄超與“三建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為此,“三建公司”訴至法院,而一審結論卻是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丁老師想不通,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應當由總承包親自完成,禁止再發包或分包給他人,這是國家的強制規定,據此和弟弟產生勞動關系的就應該是“三建公司”,法院怎么就判不存在勞動關系呢?為此,丁老師代表弟妹向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后來又撤回了上訴。
2012年1月初,丁老師以分包商“新石旭東建筑勞務公司”為用人單位,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但是,一系列爭議仍然存在,比如,死者是不是中暑死亡,是不是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48小時又該從何時起算……今年6月25日,石家莊市人社局做出12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丁雄超突發疾病死亡,符合相關規定,決定認定為(視同)工傷。
用人單位對此結論仍不服……
“工傷先行支付”何時落地
兩年半時間過去了,丁老師的依法維權,沒有給弟妹和兩個小侄子拿回去一分錢。他覺得很羞愧,常常自責不已。大學畢業四年多,他把大量的時間用在學習法律、網上查資料和四處奔走上,沒有考慮過自己的婚姻問題。
工傷職工流血又流淚,其背后是工傷索賠程序復雜、過程漫長。專業人士對此曾總結為:確認勞動關系,要經過一次勞動仲裁和兩級法院審理,共三個程序階段;申請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階段;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要經過一次行政復議和兩級法院行政訴訟,共三次程序階段;進行工傷等級鑒定程序階段;工傷賠償金額和相關待遇的爭議,又要經過一次勞動仲裁和兩級法院審理,也是三個程序階段;最后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階段。以上合計為12個程序階段。如果再算上申請再審程序和工傷等級鑒定的異議程序,則時間會更長。
鑒于這一現實,2011年7月1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先行支付”制度。即,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行支付工傷待遇。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償。同事,國家人社部門制訂的部門規章《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對這一法律規定進行了細化。
然后,丁老師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先后找到石家莊市和河北省相關部門,“尚未出臺實施文件”成了解決問題的“攔路虎”。再者,行政機關做出的工傷認定結論的效力,律師們也產生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只有等當事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完成之后,工傷認定結論才最終有效,才可以先行支付;另一種觀點是,行政法律文書一旦作出,即擁有法律效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應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丁老師不禁疑惑,工傷“先行支付”制度,什么時候才能真正落地?立法者或是執法者是不是更應關注細節?“紅頭文件”遲遲不出臺,是會傷了百姓對法律的熱情…… 河北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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