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丟失,職工無法工傷認定,醫院承擔全部賠償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3-02-01 13:09:00 瀏覽量:
案例
1996年3月21日,時年25歲的胡曉斌在一家建筑單位工作時,腹部被機器砸傷,隨即被送到醫院搶救,當時醫院對他實施了脾切除、胃十二指腸漿膜層裂傷修補術。
出院后,胡曉斌常感到腰部疼痛,尤其是左側。
1999年,胡曉斌在體檢中發現自己的左腎萎縮。在此后斷斷續續的治療中,腎病一直未見好轉,胡曉斌認為他的腎病與1996年時受的傷有關。
2004年8月,胡曉斌所在單位安排他參加工傷致殘評定。因工傷鑒定需要病歷復印件以及腎臟萎縮與1996年治療有關的證明,胡曉斌便找到醫院。但醫院說病歷丟了,并對胡曉斌進行會診后認為,他的左腎萎縮與外傷的關系不大,與醫院診療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病歷丟了,就沒法做工傷致殘評定,做不了工傷致殘評定,就享受不到工傷待遇。無奈之下,2006年2月,胡曉斌一紙訴狀將這家醫院告上法院,要求醫院賠償他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十余萬元。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胡曉斌在工作中腹部受到機械性外力被送往醫院搶救,雙方之間存在醫患關系。醫療機構有保管病歷資料的義務,患者有查閱、復制病歷資料的權利。病歷資料是認定案件事實、明確責任的重要證據,而且病歷資料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若醫療機構隱匿、丟失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可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現在,醫院已明確表示病歷丟失,導致本案應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無法進行,故推定醫院存在過錯,承擔全部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醫院應給付胡曉斌80263元。(新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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