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給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工人因工受傷后,公司只得自掏腰包支付工人的工傷保險待遇。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某玻璃公司支付被告黃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2010年6月20日,黃某到某玻璃公司工作。2010年7月28日,黃某在工作中受傷,當日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前臂及手背部切割傷(1、右指總伸肌腱斷裂;2、右中、環、小指伸肌腱斷裂)。黃某住院期間,某玻璃公司支付了醫藥費并安排被告飲食。2010年8月23日,黃某出院并在附近的衛生院繼續治療。
2010年12月20日,宣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黃某為工傷。2011年5月19日,宣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黃某勞動功能障礙鑒定為八級,確認停工留薪期為八個月。2011年7月22日,某玻璃公司向安徽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對黃某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重新鑒定。2011年8月30日,安徽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黃某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九級。2011年3月28日,停工留薪期滿后,黃某未到公司工作,公司也未書面通知黃某到其單位上班。經黃某申請,2012年1月10日,宣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確認黃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自2011年3月28日解除;公司支付黃某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鑒定費、交通費、住院期間護理費、檢查治療費等合計72672元。
某玻璃公司不服該裁決,向宣州區法院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黃某請求的工傷損失7萬多元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受雇于某玻璃公司,在工作期間受傷,被認定為工傷,黃某依法應當享受各項工傷待遇。某玻璃公司應當依法為黃某繳納工傷保險費,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為被告辦理工傷保險,黃某遭遇工傷事故傷害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由某玻璃公司支付。經核算,法院判決原告某玻璃公司支付被告黃某工傷保險待遇總計71453元;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自2011年3月28日終止。
該案宣判后,某玻璃公司不服,向宣城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宣城市中級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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