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年前,為救一場大火,江蘇南通籍消防官兵朱某不幸受傷,退伍安置后被鑒定為工傷六級傷殘,逐月領取傷殘津貼。2011年年底,朱某到齡退休后,發現按月領取的退休金遠低于之前領取的傷殘津貼,在多次請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按月補差被拒絕后,遂一紙訴狀將工傷保險服務中心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給付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被告南通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所作不予補差的答復,并責令重新作出答復。
朱某曾在江蘇揚州消防支隊服役,37年前因為救火受傷。1977年3月,朱某以二等甲級傷殘軍人身份退伍,并于1980年12月進入南通自行車總廠工作。1996年后,朱某就一直處于下崗待業狀態。同年,傷殘等級被確定為六級。
2002年4月,經南通市信訪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等相關部門會商認定,朱某參照二等乙級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享受醫療保險,參照同等級在鄉傷殘軍人傷殘撫恤金標準享受傷殘撫恤金,并由南通自行車總廠按月發給朱某基本生活費并繳納養老保險。
朱某不服上述認定,2006年8月,經南通市勞動保障局、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再次審核,認定朱某屬定補人員,應按在職人員享受社會平均工資70%的傷殘津貼。
2011年11月,朱某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的退休金為1410.40元,比之前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少了682.6元。2011年12月,朱某向南通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要求每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但他的申請被駁回。
朱某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其退休金低于退休前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應當補足差額。在多次要求補差均被拒絕后,朱某遂向南通市崇川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工傷保險服務中心辯稱,朱某傷殘等級是六級,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的規定。
崇川區法院審理認為,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該條針對的對象既包括一至四級傷殘職工,也包括五至六級傷殘職工。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傷殘津貼是對工傷職工收入損失的替代補償,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已經不屬于勞動就業人群范圍,超過退休年齡不應再享受傷殘津貼,而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工傷職工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那么應當按照傷殘津貼標準補足差額。
綜上,崇川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南通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所做答復,并責令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作出答復。
工傷保險服務中心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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