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時不慎摔傷,索賠時發包方、工頭互相推諉,究竟誰該承擔他的賠償責任?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南召縣法院審結了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發包方承擔了70%的連帶清償責任。
張青承建了張山位于河南省南陽市南召縣城關鎮人民南路東側的商住兩用樓工程后,將該工程的木工作業分包給王飛,尹同受王飛雇傭到該工地從事木工作業。2010年8月27日上午,尹同在屋頂去擋板時,一手按板,一手敲打“步步緊”,重心向外。“步步緊”松動后,尹同連同擋板落地從二樓頂摔倒地面,造成原告脾破裂,多根肋骨骨折等傷,在醫院治療36天,南召縣人民醫院診斷尹同左側多發肋骨骨折,脾破裂、胃破裂并腹腔積血、右手大拇指指甲撕脫。尹同住院期間張青支付6500元,王飛支付9300元,合計15800元。
尹同受傷后,張青、王飛與房主張山因為賠償問題互相推諉,尹同以該事故是由于張青等人疏于安全管理,沒有對雇員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造成的為由訴諸法院,要求被告對原告的傷害承擔148063.37元的賠償責任。
被告張青辯稱:原告未按操作規范作業,自身存在過錯,原告受被告王飛雇傭,應由被告王飛承擔賠償責任。本人與被告張山各承擔一半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王飛辯稱:事發當時,本人在場,事故的發生原告有重大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本人受被告張青委托,介紹原告到該工地,本人代理被告張青記工、代發工資,被告張青與本人之間是委托與受委托關系,一切后果應由被告張青承擔。
被告張山辯稱:該工程由被告張青包工包料承建,被告張青將木工業務分包給既沒有相應資質,又無承擔責任能力的被告王飛,被告張青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連帶賠償責任。
河南省南陽溯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屬七級。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山個人建房,由張青包工包料承建,二人之間形成承攬關系;王飛承攬該工程的木工作業部分后,雇傭尹同等人施工,王飛獲得和一般施工人員不同的管理利益,與張青之間形成轉承攬關系,與施工人員尹同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尹同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就該事故給本人造成的損失,要求被告方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遂依法作出判決,尹同的各項損失合計106950.6元。扣除被告張青已支付的6500元和被告王飛已支付的9300元,實際損失91150.6元,由雇主被告王飛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青未盡安全管理義務,選任沒有相應資質的被告王飛承攬木工業務,被告張青存在主要過錯,對原告的損失再承擔70%的連帶賠償責任,即91150.6元×70%=63805.4元。被告張山選任沒有相應資質的被告張青,存在選任過失,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連帶賠償責任,即91150.6元×30%=27345.2元。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判決被告王飛賠償給原告尹同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91150.6元;被告張青承擔63805.4元的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張山承擔27345.2元的連帶清償責任。(文中人名均為化名,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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