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于2008年4月到被告東磁集團某分公司做鏟粉工,2010年7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0年3月23日,原告上班騎自行車至車間門前拐彎處摔倒,致左橈骨遠端骨折,并經醫院治療終結。2010年4月20日,被告為原告申請工傷認定并被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為勞動功能障礙十級。2011年12月27日,被告方作出《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2011年12月31日,原告收到該通知書。2012年7月10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因工傷和解除用工補償款9563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職工因公受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原告在被告處因公受傷,已被評定為工傷十級,依法應享受十級工傷保險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工傷鑒定費,符合規定,應予支持。原告要求傷殘評定費與案件沒有關聯,對其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的交通費等其他費用,無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待崗工資2萬余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一次性違法解除用工賠償費2萬余元,因原告于1951年2月1日出生,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終止與原告的勞動關系時,原告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60周歲,被告與原告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不存在違法解除用工行為。因此,原告的該項訴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法院據此依法判決被告橫店集團某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工傷鑒定費計36392元。
本案適用的法律依據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該條款明確規定,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被告某分公司依法終止與原告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故被告要求的待崗工資和違法解除用工賠償等,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來源:六安新聞網,www.wnpump.cn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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