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莞務工的鄒先生沒想到,僅因為入廠時冒用老鄉(xiāng)的身份證,致使其在工傷索賠過程中遭遇重重困難。經過兩輪官司,法院最終認定鄒先生未能獲得社保工傷賠償待遇,并僅能獲得三成的工傷賠償金。
發(fā)生工傷暴露假身份入職
年近50的鄒先生2006年2月借用湖北同村老鄉(xiāng)“曾某”的身份證,進入大嶺山鎮(zhèn)某公司工作。公司隨后以“曾某”的名義與鄒先生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0年12月,公司和自稱“曾某”的鄒先生簽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公司為“曾某”辦理了包括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既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鄒先生本想著今后的日子會比較安穩(wěn),豈料不久意外發(fā)生了。2011年3月,鄒先生在工作中受傷,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鄒先生該次受傷事故屬于工傷。隨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鄒先生傷殘等級為傷殘四級。而直到鄒先生以真實身份申請工傷事故評定時,公司才發(fā)現鄒先生是使用他人身份證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前公司是以鄒先生冒用的身份為其購買社保,鄒先生未能獲得社保部門的工傷待遇。
2011年6月,出院后的鄒先生回公司上班時,遭到公司拒絕。而鄒先生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雇,遂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久,勞動仲裁庭裁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裁令公司應支付鄒先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等共2萬元、經濟補償金3040元及賠償金12160元。
員工被判自負七成責任
不服勞動仲裁結果的鄒先生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2萬多元經濟賠償金和高達24萬元的相關工傷待遇,共計26萬多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鄒先生入職公司時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清楚使用他人身份入職產生的法律后果。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故涉案勞動合同無效,公司因此不再維持雙方勞動關系合法有理。
一審法院認為,因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視為其對仲裁結果不持異議,故公司仍需向鄒先生支付經濟補償金3040元及賠償金12160元。鄒先生提供虛假身份信息而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向鄒先生支付的款項,公司因核實不嚴承擔30%責任,鄒先生自身應承擔70%責任。對于依法應由公司支付給鄒先生的其他款項,公司仍需承擔責任。
依據上述審理結論,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公司應支付鄒先生經濟補償金及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款項共計12萬多元。
周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南方日報,www.wnpump.cn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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