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惡意清算注銷公司難逃工傷責任(王某訴陳某某、何某某清算責任案)
【案情簡介】
2004年11月12日,陳某某、何某某共同出資成立合肥市某游艇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游艇公司”),王某在該公司從事機器設備維修與銷售工作。2009年2月15日,王某乘坐游艇公司所有的客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重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經鑒定傷殘程度為Ⅰ級。后王某因賠償糾紛將游艇公司訴至法院,但該公司則一方面通過不斷訴訟、行政復議等方式,意圖逃避責任;另一方面,陳某某、何某某在勞動仲裁期間自成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向工商和稅務部門隱瞞實情辦理注銷登記,且沒有告知王某和仲裁機關公司清算注銷事宜,造成王某的工傷債權未能獲得清償。
包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陳某某、何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王某賠償損失1512503.45元;二、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工致殘的,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原游艇公司已被注銷,其民事主體資格已經消滅,王某起訴要求原游艇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陳某某、何某某承擔清算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公司作為經濟實體之一,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其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本案中,游艇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為員工王某辦理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其股東陳某某、何某某通過不斷上訴、申請行政復議、惡意清算注銷公司等手段,意圖逃避責任,嚴重侵害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法院通過審理,明確了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清算責任、承擔的責任性質和范圍,依法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利,對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提高職工維權意識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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