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江蘇一位農民父親偏不信這個邪,在冒名頂替堂姐工作的女兒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后,老年喪女的他,忍痛與女兒生前工作的單位打了一場勞動關系官司,最終為女兒討回了公道,贏得了賠償。
以往,冒名頂替參加工作者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往往是打掉牙齒往肚里咽,有苦說不出,因為冒名頂替違背了我國法律的誠實守信基本原則,與用人單位所簽的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用人單位亦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賠償;因傷者或死者姓名與單位投保的被保險人姓名不符,保險公司也拒絕理賠。
而江蘇一位農民父親偏不信這個邪,在冒名頂替堂姐工作的女兒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后,老年喪女的他,忍痛與女兒生前工作的單位打了一場勞動關系官司,最終為女兒討回了公道,贏得了賠償。
女兒下班途中橫遭車禍死亡
吳斌是江蘇蘇北農村一位老實巴交的農民,2010年4月15日上午,正在田間勞作的他突然接到電話,說在蘇州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的女兒下班途中發生了意外,要他立即趕到蘇州。 “什么意外?是不是受傷了?傷得重不重?”放下電話,憂心如焚的他連鞋子也沒有來得及換就火速乘長途車來到了蘇州。 到了蘇州市區一家大醫院,吳斌得知女兒傷得很重、生命垂危的情況后,差點昏了過去。原來,這天早上8點多鐘,值夜班的女兒在下班途中與一輛汽車發生碰撞,當即血流滿面,昏死過去。 女兒自從被撞后,一直處于深度昏迷之中。吳斌整天守在女兒病床前,一聲聲親切呼喚女兒的乳名,期盼奇跡的出現。然而,由于傷勢太重,4月19日上午,女兒帶著對這個世界的無限眷戀,含恨離開了人世。 養女防老,誰知道過了知天命的年齡,到頭來卻是白發人送黑發人,吳斌站在女兒的尸體旁,備感傷心,忍不住號啕大哭起來。女兒單位的老總一見,忙把他扶起來,安慰他說:“你的女兒是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的,是因為工作而亡的,單位不會坐視不管,一定會積極賠償的。”聽了老總的一席話,吳斌心里稍許得到些安慰。
因冒名頂替單位、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隨后,當地公安派出所在出具死亡證明時,吳斌發現女兒生前工作的科技公司提供給派出所的有關資料上注明女兒的名字為吳馨,他當即糾正說,吳馨是女兒堂姐的名字,女兒的名字是吳青。然而,科技公司翻出當初的招聘登記表和體檢通知單上的簽名,堅持死者是吳馨而不是吳青。吳斌一見,忙把侄女吳馨叫來詢問,才知道其中的原委。 原來,吳青2006年高中畢業后就來蘇州打工。2008年2月,她從單位請假回家照看病重的母親,當她再回到蘇州的時候,公司已經將她辭退。 正在她一籌莫展的時候,堂姐吳馨也風塵仆仆來到蘇州尋找工作,姐妹倆相依為命,天天往勞務市場跑。2008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她們又來到蘇州新區勞動力市場,一家科技公司的招聘啟事吸引了姐妹倆的目光——不僅公司規模大,而且待遇較好。但這家科技公司采取的是勞務派遣的形式,將所要招聘的員工全部委托給勞務派遣公司,再由其指定的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科技公司來工作。當她倆興沖沖來到勞務派遣公司報名時,發現報名需要身份證,而吳青的身份證恰巧不久前遺失了。因為補辦身份證需要回到蘇北老家重新辦理,吳青因怕麻煩就一直拖著沒辦。
沒有身份證就無法報名。關鍵時候,吳馨把吳青拉到一旁,將自己的身份證塞給了她,示意她去報名。見堂姐把機會讓給了自己,吳青激動得差點流下淚來。但她心里又猶豫不決,擔心招聘人員看出她的長相與身份證照片不符。當她硬著頭皮走過去報名時,又放下心來,原來工作人員只是簡單看有無身份證,叫她填了個登記表,之后給她發了一張面試通知單,對報名者的報名信息并未仔細核查。
拿著面試通知和堂姐的身份證,吳青來到位于蘇州新區的這家科技公司參加面試?萍脊緦乔嗟拈L相、品貌、口語、反應能力非常滿意,而對她所持的身份證卻沒有仔細核實。面試順利通過后,吳青很快接到了公司的體檢通知?吹襟w檢通知單上“冒名頂替者一律不予錄用”的提醒,吳青不敢再冒險了,決定請堂姐替自己體檢?吹矫妹玫墓ぷ鱽碇灰,吳馨欣然同意。體檢也很順利,不久,吳馨便收到了勞務派遣公司的簽約通知。為保險起見,吳馨去勞務派遣公司簽下實習合同,然后把合同交給了吳青,再由吳青冒名頂替自己去上班。
2008年11月初,3個月實習期滿后,科技公司要求吳青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得知此次簽合同不再進行身份審查后,吳青便去勞務派遣公司以吳馨的名義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多少次,吳青想跟公司說明情況,把名字改過來。可能是嫌麻煩,一直沒改,誰知,這一拖就拖到她生命的殞落。
弄清了事情的原委,2010年4月22日,蘇州新區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證明在該起車禍事故中,死者真正的名字是吳青。 處理完女兒的后事,吳斌得知勞務派遣公司曾為吳青投保了意外傷害商業險,于是便通過勞務派遣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則認為死者是“吳青”,而被保險人是“吳馨”,便以死者與被保險人的身份不符,事實上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為由,拒絕賠償。
因為吳青是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而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作為工傷情形的規定,吳斌轉而向女兒生前供職的科技公司索賠。然而,當初信誓旦旦表示“單位不會坐視不管,一定會積極賠償”的科技公司老總此時認為,科技公司只接受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至其公司的員工,不管是吳青還是吳馨都與科技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索要工傷賠償,只能去向勞務派遣公司主張。 而勞務派遣公司認為,勞動合同上身份信息系吳馨,簽名確認亦是吳馨,故公司與吳青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由于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公司無法作出任何工傷賠償。
法院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農民父親獲賠11萬元
賠償遭拒后,吳斌向蘇州市虎丘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吳青與勞務派遣公司及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2010年7月20日,虎丘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確認吳青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非法勞動關系。 “明明是沒有勞動關系,怎么變成了非法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公司不服,立即向虎丘區法院提起訴訟。因為,一旦被認定為非法勞務關系,勞務派遣公司就成了非法用工的主體,由此引發的工人工傷賠償仍然要由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公司承擔。
蘇州市虎丘區法院開庭審理時,勞務派遣公司辯稱,勞務派遣公司是領取營業執照的正規單位,與包括吳青在內的每一個錄用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不簽訂勞動合同或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觀故意,吳青也是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不存在未達法定用工年齡,所以不應認定為非法勞動關系。另外,《勞動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因此,吳青采用冒名頂替的欺詐手段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且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請求法院認定雙方無勞動關系。
而吳斌認為,雖然吳青采用冒名頂替的方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有錯在先,但其本人實際上在接受勞務派遣公司的派遣到科技公司工作,接受勞務派遣公司和科技公司管理,并領取工資報酬,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要件。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因此應當認定勞務派遣公司和科技公司與吳青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公司反駁說,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相應的吳青采取冒名頂替的欺詐行為所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也是無效的事實勞動關系。
對于冒名頂替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虎丘區法院審判法官在這一點上沒有任何的爭議,但對于此情形,能否認定吳青與企業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從而促使企業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法官之間也存有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企業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因為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主要是出于保護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吳青雖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冒用其堂姐名義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了無效勞動合同,但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吳青事實上已經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接受其管理,提供有償勞動且系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符合勞動關系建立的各項要件,應當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至于其采用冒名頂替的方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可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或公司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企業不應承擔責任。如果認定吳青與企業之間存在事實勞動合同,則就要認定吳青的死亡為工傷,雖然考慮了弱勢群體的利益,維護了其權益,但企業的合法權益誰來保障?同時,也放縱了弱勢群體的不法行為,造成無法追究吳青理應由其自身承擔的責任,也違背了我國法律的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
第三種意見認為,企業應否承擔責任要具體分析。對于冒名頂替的崗位,如果企業沒有特定的資質要求,應當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如果有特定要求,則不應該讓企業承擔工傷責任,否則,對于企業有失公正。
第四種意見認為,吳青以冒名頂替的方法進入企業工作,因其所用的姓名與其自身身份不符,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她與企業不能形成勞動關系,雙方只能形成雇傭關系,法院應當以雇傭關系的有關規定裁決此案。
經過多次論證,蘇州市虎丘區法院形成了一致意見。
法院認為,本案中吳青為了達到被科技公司錄用的結果,和其堂姐吳馨合謀,由吳馨代替其去體檢,涉嫌以欺詐手段簽訂實習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認定實習合同無效。后吳青又以吳馨名義簽訂勞務派遣合同,該合同因同樣涉嫌以欺詐手段簽訂,或因勞務派遣合同上的名字是吳馨,導致簽訂合同的主體不適格,也應認定為無效。
勞動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吳青家屬得不到賠償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如果勞務派遣公司和科技公司有拖欠吳青勞務報酬的情形,應當足額支付給吳青家屬。
其次,從該案的實際情況看,用人單位對吳青從事的工作并沒有特殊的要求,吳青能順利通過面試、實習期,說明吳青能勝任該工作,只是其利用了吳馨的名義。
因此,應當認定勞務派遣公司同吳青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事實勞動關系應該得到法律保護,吳青應當享受工傷的待遇。
2010年11月1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勞務派遣公司向吳斌支付賠償金11萬元,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未能如期支付,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勞動關系是一種狀態而不是一種法律行為
審理此案的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談了此案蘊含的法理。
法官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只要企業有實際用工,不管合同有無效力,就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存在實際用工的事實是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本案中,吳青以吳馨名義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因欺詐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合同無效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事實勞動關系是一種狀態,而不是一種法律行為,只有法律行為才存在效力問題,事實狀態僅僅是客觀情況的反映,不存在效力問題,因此,也就不存在無效的情況。所以,吳青冒名頂替吳馨上班工作的行為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法官提醒說,鑒于勞務派遣這種特殊用工形態,現實中報名、面試、體檢、簽約等環節往往是由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分別負責,加之一些勞務派遣公司招工流程不嚴格,給了一些冒名頂替者以可乘之機。這些冒名頂替者或是由于缺乏用工單位所要求的特殊技能、或是年齡不夠亦或是如本案當事人一樣法律意識不強等原因,通過種種方式冒他人之名工作。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對公司而言不得不因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而承擔巨額賠償責任,所以無論是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在招聘時,一定要切實履行審查責任,仔細核對應聘人員提供的身份證件,防患于未然。同時,應聘人員也要嚴格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不做假,不護假,否則到頭來損失最大的還是勞動者自己。(來源:民主與法制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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