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坐輪椅者為周福
20年前,從四川到和田打工的農民工周福因工受傷,癱瘓在床。
20年來,為得到工傷補償,在熱心人的幫助下,他堅持司法維權。
20年后,法院判決他一次性獲賠250萬元,還可按月領取3900余元傷殘津貼。2013年7月16日,對周福來說,是個期盼了20年的日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市人民法院通知他當天下午簽收判決書,因為癱瘓在床,周福委托代理人仲躋祥和老鄉一大早去法院等著。當天17時,周福親眼見到了這份對他來說不同尋常的判決書。
周福小學沒畢業,將近30頁的法院判決書,得由旁人讀給他聽。
一遍,又一遍,……周福完完整整地聽了三遍,但他仍然抱著判決書不肯放手,似乎擔心一松開,它就會長了翅膀飛走。
判決書最后一頁的賠償數字在他腦海中一遍遍閃過:被申請人和田波斯坦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原和田市伊里其建筑公司)賠償申請人周福各項損失費2500480.40元,扣除申請人1995年已經領取的47600元,被申請人還應當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周福2452880.40元。
除了一次性賠償,法院還判決自今年7月起,周福可以按月從波斯坦建筑公司領取傷殘津貼3911.56元,而這個數字還會隨著每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化而變化。
一連串的高額賠償數字使周福看到了日后生活的保障。周福的代理人仲躋祥說,據了解,此前中國個人工傷賠償的典型判例是在深圳打工的劉某雙手被截肢,法院判決劉某獲賠133萬多元。本案創造了中國工傷個人賠償的紀錄。
飛來橫禍 高空墜下截癱
上世紀90年代初,地廣人稀的南疆重鎮和田,經濟發展迅猛,吸引了內地大批剩余勞動力到此打工。
1993年春,懷揣“淘金夢”的四川省三臺縣光輝鎮黎閣村村民周福與父親一起,扛著鋪蓋卷,來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市,加入了打工大軍。
那一年,周福18歲。
父親周世凱盤算著,用打工掙來的錢,將來回四川老家蓋上新房子,再給兒子周福娶個媳婦,全家人就可以和和美美地過日子了。于是,周世凱在和田市擺了一個縫紉小攤,兒子周福在和田市波斯坦建筑公司建筑工地打工。
孰料,僅僅一個月后,一場突如其來的橫禍,瞬間擊碎了他們的“淘金夢”。
1993年4月29日19時許,建筑公司工地負責人指派周福搭乘升降機將一車磚送到四樓,工地負責人同時指派一名非專職人員開動升降機。升降機離地后,因操作人員疏忽,升降機沖頂沒人關機,鋼絲繩拉斷,周福連人帶磚從四樓摔到地面。
從四樓摔下來的周福當即不省人事,經過醫護人員全力搶救,周;杳匀烊购筇K醒過來。
死里逃生的周福試圖掙扎著坐起來,但身體卻紋絲不動。經診斷,周福的傷情為:創傷失血性休克、截癱,雙側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脊柱多發性骨折。
這樣的診斷結果,意味著周福終身要在輪椅上度過。
無錢醫治 索賠一波三折
周福住院治療2個月后,預付的治療費用告急,波斯坦建筑公司在繳納了9000元后拒絕續費。原來,事發工地是波斯坦建筑公司六隊隊長買買提夏克以口頭協議方式,將砌磚的活轉包給了來疆務工人員劉長壽,由其自行招工單干。
和田市勞動局于1993年7月21日作出調查處理報告認為,周福是包工頭私招的臨時工,事先沒有在公司注冊備案;臨時務工人員發生意外,主要責任應該由包工頭承擔。波斯坦建筑公司于1993年8月24日作出處理決定,賠償周福20200元,由包工頭劉長壽、隊長買買提夏克、開升降機的劉三娃、周福共4個人承擔事故責任,周福被罰款2020元。
付不起醫藥費的周福父子搬進了郊外由老鄉免費提供的一間小土坯房里,周福吃喝拉撒全在床上,一會兒也離不開人照顧。
1993年11月,周福將波斯坦建筑公司告到了和田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治療費、傷殘后生活補助費等,如果無法治愈造成終身殘廢,要求被告支付其24萬元。法院認為,周福的這起工傷事故沒有經過傷殘鑒定,也未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法院于1993年12月11日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1993年,我國已經完善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司法機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經過勞動能力鑒定,也沒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的。
周福不服這一裁定,上訴至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田中院認為:“一審法院以勞動仲裁委員會對上訴人的工傷沒有作出決定,有關部門未作出鑒定結論,認定證據不足,不予受理,是不妥的。”和田中院于1994年1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一、撤銷了和田市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二、發回和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依照二審裁定,和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該案。法院審理期間,波斯坦建筑公司書面介紹周福去做傷情鑒定。此時,周福傷情并沒有穩定,還有待于繼續手術治療。和田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于1993年12月20日對周福作出“傷殘等級三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病鑒定結論。
根據上述鑒定結論,和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于1994年12月16日作出判決,判決波斯坦建筑公司賠償周福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補助費等合計84200元。
對此判決,波斯坦建筑公司不服,向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和田中院于1995年4月7日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波斯坦建筑公司賠償周福56600元(含已付醫療費9000元)。而周福不服二審判決,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訴。
新疆高院審判監督庭于1997年11月4日在周福的申訴書上批示:“和田中院告申庭:請你們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處理此案。”
此后,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于2003年8月10日作出(2003)和中民監字第31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至此,周福工傷已長達10年,但賠償糾紛仍如一團“亂麻”難以理順。
峰回路轉 二次申請再審
2013年8月初,記者見到仲躋祥時,他拿著一沓厚厚的資料,資料因為時間段不同,紙的顏色也大不相同,有的歷經20年的歲月侵蝕已嚴重泛黃,有的邊角磨損用紙和膠布粘補好……每一份證據材料都按順序整齊地排列著,從1993年到2013年,整整20年。
2003年,有人介紹熱心的仲躋祥擔當起周福的代理人。“‘工傷’和‘傷病’僅一字之差,但兩者賠付標準和判決結果可能就截然不同。只有將事故糾正為工傷屬性,重新鑒定工傷等級,才能重新啟動維權程序。”仲躋祥說。
周世凱和仲躋祥還是先去找和田市勞動局,但他們得到的答復依然是,周福不能算是工傷!理由有如下三條:一、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以外;二、周福是外地農民工,戶口不在和田;三、周福不是波斯坦建筑公司的職工。
梳理周福的材料,那張和田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于1993年12月20日作出的職工傷病勞動鑒定審批表引起了仲躋祥的注意,他發現這張表存在兩個問題:一、傷殘時間地點及原因,和傷病及醫療終結情況的兩個欄目里無文字記載,鑒定結果為傷殘三級,屬于職業病類型的傷病,改變了周福的工傷屬性;二、周福自1993年4月29日受傷后,住在和田地區醫院101天,因為缺錢,沒有手術治療。周福第一次手術的日期是1995年8月,而醫院病案室里的出院醫囑為:6個月后做二期手術。這就可以推定周福1996年以前都還處于治療階段。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受傷者治療終結后才能做傷殘等級鑒定,周福的傷情沒有穩定,存在很多變數的情況下,提前幾年就進行等級鑒定,違反了法定程序。
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周福再次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新疆高院于200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對案件進行審查。
依法鑒定 “等”來高額賠償
調閱周福案件一、二審卷宗逐一審查后,新疆高院審監庭法官為進一步核實案情,于2010年4月,從烏魯木齊趕到和田,特地上門看望了周福。
詳細調查、了解了周福案的細節,法官們在病榻前站立良久,面色凝重,心情沉重。
2010年5月10日,新疆高院作出裁定: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實體處理不當。周福案指令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同年11月29日,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一、二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基本清楚,但傷殘等級鑒定不妥,適用法律有誤,處理不當,應予以撤銷。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周福案發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審。
接著,和田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由法官何天宏擔任審判長,重新審理此案。
法院委托和田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周福工傷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
2011年6月29日,和田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法對周福進行工傷鑒定,鑒定結論為工傷二級,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不能自理。
走過了從“傷病”到“工傷”的19年悖論,2012年5月31日,和田市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周福案。
開庭期間,盡管周福有些發燒,但他還是在老鄉們的幫扶下堅持出庭,參加了全部庭審。
經過法庭調查和質證,法院認定,首先,雖然周福與波斯坦建筑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周福在勞動期間受傷,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次,工傷事故雖然發生在1993年,但依照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本案決定再審時,尚未對周福作出有效的工傷認定,故應適用現行的有效法律、法規。其次,因波斯坦建筑公司沒為周福辦理工傷保險,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周福的相關費用。
審判長何天宏進一步解釋說,法院判決波斯坦建筑公司賠償周福的2500480.40元中,包括了醫療費、就醫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費、停工留薪醫療期間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工資、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康復理療費等費用。除此之外,從今年7月份起,周福還可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3911.56元,這個數字以后會隨著每年當地建筑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化而變化。
相關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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