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的三臺人劉順(化名),22年前在四川某電力公司上班8年,是一名挖掘機操作工。2013年,他被查出是矽肺三期。當年,綿陽市人社局認定其為工傷。但是,該公司認為劉順已離職22年,過了訴訟時效,并且不能證明所患職業病與用工單位有直接關系,將綿陽市人社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近日,成都商報記者從綿陽市中院了解到,經過一審二審,由于公司舉證不能,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已和劉順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51萬元。
離職22年,查出矽肺病后被認定為工傷
1983年,劉順從部隊退伍后應聘到四川某電力公司工作,是一名挖土機操作手,用工性質為臨時工。1991年,該公司所承擔工程完工,已工作8年的劉順回到老家務農。劉順介紹,從1994年開始,他就經常感覺胸悶氣短、呼吸困難,慢慢地喪失了勞動能力。在近20年的治療過程中,劉順一直認為自己患了哮喘,但一直醫不好。
2013年10月16日,四川省疾控中心檢查后,給劉順出具了“矽肺三期”的診斷書。2013年10月21日,劉順向綿陽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他認為,自己在公司從事挖土機工作長達8年,由于企業防護、勞保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自己每天在塵土環境中工作,才導致患上矽肺病。
2013年10月25日,綿陽市人社局向該公司發出《舉證通知書》。2013年11月15日,公司作出“根據我公司工作人員了解,我公司無任何劉順的用工信息資料,對方亦未與我公司建立任何勞動關系,因此無法提供劉順工傷認定的相關材料”的回函。2013年12月18日,綿陽市人社局到劉順所在村社調查后,作出了劉順的職業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
庭審焦點,患病是否是在該公司工作所致?
公司接到綿陽市人社局對劉順的工傷認定書后,一紙訴狀將綿陽市人社局訴至三臺縣法院。公司認為,劉順不是該企業職工,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劉順在臨時用工關系結束22年后申請工傷認定,已過時效,且不能證實其所患職業病與用工單位有直接關系,故認定工傷缺乏事實依據,證據不足,所以不應對其承擔工傷責任,要求市人社局撤銷工傷認定。同時,公司提出,劉順在部隊服役時,同樣是從事挖掘機操作手的工作,要求認定所患職業病系22年前工作所致。
庭審中,劉順承認自己在部隊也曾從事挖掘機操作手這一事實,但他認為部隊的挖掘機密封性好,吸入粉塵的幾率較小,而公司的挖掘機密封性相對較差。綿陽市人社局認為,劉順在公司工作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同時,綿陽市人社局作為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屬于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劉順在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提請工傷認定,符合相關規定。
舉證不能,公司敗訴 協商賠償5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提出認定劉順所患職業病系22年前工作所得的證據不充分的理由具有合理性,但因其并未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中提供證據證明劉順在服役、外出、外住期間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故對其不能證明劉順所患職業病系22年前工作所得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通過一審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審判法官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相關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本案中,用人單位在法庭辯論時,一直表示劉順在部隊服役時,就從事了接觸職業病的工作,但用人單位沒有舉出任何證據來證明劉順在部隊上服役的時候,就已經患了職業病,所以用人單位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日,劉順和公司在三臺縣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公司一次性賠償劉順51萬元。(來源:成都商報)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eichang/6023.html
上一篇:采礦工上班7個月后查出職業病,法院判礦方支付工傷賠償
下一篇:單位為職工投了意外傷害險也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