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職工投了意外傷害險也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5-03-31 15:30:00 瀏覽量:
宋某于2014年9月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工作。2014年11月4日,宋某上班期間操作機器時不慎被皮帶擠傷右手。在公司未申報工傷的情況下,宋某向當人社部門申報并被認定為工傷,后經鑒定為10級傷殘。因公司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宋某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公司以已為其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醫療費用及殘疾賠償均由保險公司理賠為由拒絕支付。為此,宋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規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勞動法》第72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在仲裁委主持調解下,該公司支付給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5萬元。(來源:山東工人報,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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