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沈某是某電子公司的員工。1995年,沈某在工作中受傷,右手大拇指被截1.5cm。但是,當時公司并沒有為其申請工傷認定。此后,沈某也一直沒有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直到2014年,沈某與電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才要求公司就工傷損失進行一次性補償。但這一要求被公司斷然拒絕了。為此,沈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工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共28萬元。日前,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
1995年3月,沈某在操作小型沖壓機時右手大拇指被機器截斷。公司將其送往醫院治療,但并沒有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在醫院治療6個月后,沈某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繼續工作,此后也一直沒有就工傷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14年,公司經營狀況不佳,需要裁減員工,從而解除了與沈某的勞動合同。“以前公司說過,我的工傷在離職時會得到一次性補償的。”沈某告訴記者。
可是,公司卻否認這一說法。公司認為:“沈某在工作崗位受傷是事實,但是工傷補償必須有勞動行政部門的認定,而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不應由公司支付,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為了拿到工傷補助,沈某于2014年3月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是由于時間久遠,沈某無法提供必要的證據。結果,工傷認定失敗了。無奈之下,沈某又向法院起訴,訴請28萬元的工傷補償。
但是由于沒有工傷認定,沈某訴請的工傷賠償也缺乏事實依據,故無法實現。隨后,沈某又向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了傷殘鑒定,鑒定結果證明沈某的勞動能力等級構成八級傷殘。為此,沈某向法院變更了訴訟請求,改為請求按照人身損害一般人格權主張權利,不按勞動爭議主張工傷待遇。
法院認為:因原告已明確選擇以人身損害主張賠償,故原告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9月,原告因手指受傷的治療已經終結,此后再未治療,故自此時起原告即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一年的訴訟時效應自1995年9月算起。最終,因訴訟時效已經屆滿,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在發生事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公司不申請的,家屬可在1年內提出申請。無合理理由超出1年不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因此,員工在受工傷以后,一定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按照相關流程申請工傷補償。否則,超過認定時限將無法取得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果,也無法取得應有的工傷補償金。(作者:李雙艷 /江蘇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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