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30日,葉某某在某用工單位工作時受傷。2016年10月,葉某某之傷經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9級傷殘,其于同年11月離職,2016年12月,葉某某向新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后新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葉某某離職時統籌地區上年度即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葉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某用工單位不服仲裁裁決,認為葉某某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基數應當以葉某某受傷時上一年度即2014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以2014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葉某某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本案中,葉某某離職時間為2016年7月,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以其離職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故用人單位應支付葉某某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基準應為2015年度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
【法官提醒】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勞動者因工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其傷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經勞動者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傷情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額。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金額如何確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規定,全省設區的市依照《條例》規定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計算中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根據上述條例和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五級傷殘60個月、六級傷殘48個月、七級傷殘26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同時,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的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基數應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舉個例子當王某在成都市因工受傷認定工傷并被鑒定為七級傷殘后,若其于2016年離職,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方式就是2015年度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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