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馬女士外出工作途中,因車禍受傷,已被認定為工傷。馬女士先起訴侵權人索賠相關損失后,再找五華區社保局要求按照工傷進行賠償,卻遭到五華區社保局的拒賠,其理由是侵權人已經賠償了馬女士相關損失。隨后,馬女士將五華區社保局告上法庭……
出差途中遇交通事故
2013年12月25日
馬女士與同事坐車到五華區沙朗出差,返回途中,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她受傷,事故中她沒有任何責任。
2014年2月10日
經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她所受傷害屬于工傷。
2014年8月7日
經昆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馬女士的工傷構成九級傷殘。馬女士所在單位(即本案第三人昆明市五華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她向五華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2016年5月3日
五華區社保局作出審核意見,同意一次性支付補足醫療費402.3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00元以及伙食補助費690元,共計1392.3元,對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不同意支付。
為什么拒絕賠償?
后來,馬女士找到五華區社保局詢問原因。
五華區社保局答復:馬女士所受傷害已經獲得了侵權人的賠償,所以不應當再支付。
馬女士當即反駁:五華區社保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是地方政府規章,相關規定違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與相關司法解釋相沖突,應屬無效規定。
于是,馬女士將五華區社保局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判令:撤銷五華區社保局作出的認定,由被告足額支付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昆明市五華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法院判決社保局賠償3.1萬元
五華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馬女士在從侵權人處獲取足額賠償后,是否還有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明確了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馬女士從侵權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最終,五華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五華區社保局作出的認定,由五華區社保局足額支付馬女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77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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