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嫻是珠海電力德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可在清潔衛生時發病暈倒,后搶救無效死亡。可在她的父母向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發放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時,卻得到了答復是未參加珠海市工傷保險,不予受理。經調查,原來是陳某嫻以其姐姐陳某寅名義入職公司的。
陳某嫻的父母認為,以陳某寅名義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視為陳某嫻本人已依法繳納,為此其父母陳某、何某將珠海社保基金中心告上法庭。
員工工傷去世后 因“冒名入職”家屬拿不到工傷待遇
陳某、何某是夫妻,生有兩女一子,陳某寅為長女,陳某嫻為三女。2004年10月1日,陳某嫻以其胞姐“陳某寅”的名義與珠海電力德勤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入職該公司從事保潔工作。
2018年5月2日,陳某嫻工作時發病暈倒,被送往醫院搶救,德勤物業公司管理人員為其辦理入院手續時,才發現了“陳某寅”的真實身份為陳某嫻,一直冒用其姐“陳某寅”身份在德勤物業公司工作。
據了解,德勤物業公司一直以“陳某寅”名義為陳某嫻參加工傷保險,參保起止時間為2004年10月至2018年4月,中間無間斷,繳費年限合計13年7個月。
經醫院搶救無效,陳某嫻于當天死亡。2018年5月31日,珠海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陳某嫻視同因工死亡。
2019年7月23日,陳某嫻的父母向珠海市社保基金中心申請發放工傷保險因工死亡待遇。可該社保中心查詢系統后發現,陳某嫻在珠海市無參加工傷保險的記錄,為此出具被訴不予受理通知,不予受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家屬起訴社保中心 一審法院駁回家屬訴求
為此,陳某、何某將珠海市社保基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銷不予受理通知,并履行審核發放陳某嫻的工傷保險待遇職責。
一審時,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認為爭議焦點為冒用他人名義入職的陳某嫻在被認定為因工死亡后,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首先,陳某嫻之所以能被認定為工亡,是因為其雖然冒用他人名義入職德勤物業公司,但其與德勤物業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律意義上的職工,并且其死亡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因此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表示,被認定為工傷并不意味著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的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是法律法規并沒有“事實上的工傷保險關系”的認定。
本案中“真正的員工”陳某嫻并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其與社保中心不存在工傷保險關系,所以,社保中心自然無義務給其核發工傷保險待遇。為此,金灣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陳某、何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改判 要求社保中心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陳某、何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中院提起了上訴。陳某、何某認為社會保險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確保勞動者“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
陳某、何某認為,陳某嫻以陳某寅名義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已經繳納長達10年以上,故陳某嫻以陳某寅名義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應當視為陳某嫻本人已依法繳納,這樣并未違反我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體系的立法目的。
二審時,珠海中院提到,陳某嫻因工而亡,已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及其親屬應當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已無爭議。本案分歧在于,該工傷待遇應由用人單位德勤物業公司承擔,還是由社保中心予以支付。
珠海中院認為,陳某嫻冒名入職行為,欺詐的對象是德勤物業公司,并非社保中心。德勤物業公司通過社保機構審批為冒名入職的職工陳某嫻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社保登記機構已承保,那么,陳某嫻即與社保機構成立工傷保險法律關系。
在該關系成立后,參保人(受益人)是真實的勞動者陳某嫻,而非被冒名的陳某寅,因為陳某寅不是本案真實的勞動者,也不是工亡者。
珠海中院表示,只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社保機構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是勞動者傷亡獲工傷認定,二是用工單位為勞動者參保并按時足額繳納保費,三是無法律法規禁止支付之情形。經全面審查,作為真實勞動者陳某嫻符合上述條件,故被訴不予受理通知不僅認定事實錯誤,而且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撤銷。
考慮到陳某嫻已工亡逾兩年,亡者父母陳某、何某悲傷未盡,古稀之年期盼受享應有工傷保險待遇,但至今尚未依法及時受享,珠海中院認為本案應當選擇判決社保中心徑行審核并向陳某、何某支付的判決方式。
為此,珠海中院于今年7月28日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珠海社保基金中心此前作出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責令其對陳某、何某履行審核發放工傷保險待遇的職責。
“冒名入職”類案時有發生 應同案同判
類似“冒名入職”案,不僅在全國各地均有發生,該類案件的基本事實是,勞動者冒名入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保,勞動者發生傷亡并認定為工傷。其中珠海市的(2018)粵04行終198號案(簡稱“行終198號案”)與本案無本質差異,珠海中院最終徑行判決社保機構履行審核發放工傷保險待遇的職責。
在判決書中,珠海中院表示,“同案同判”,不僅能統一裁判尺度,還能讓當事人感受公平正義。所謂“同案”,并非案情完全相同,而是指“類案”,即在審案件與先例的基本事實、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方面相類似。本案與“行終198號案”屬于類案,應當“同案同判”,亦即徑行判決社保中心履行審核發放工傷保險待遇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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