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傷醫療期?期限是如何規的?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限。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怎么辦?
根據《勞動部關于逾期終止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4]65號)精神,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醫療尚未終結的,勞動合同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醫療終結。
3、什么是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身體健康或生命在工作中遭受暫時或永久的損害,而獲得的物質或現金的補救和補償,一般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工傷傷殘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救治、日常生活獲得保障,使傷亡者遺屬的基本生活獲得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于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4、職工享受工傷醫療的待遇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的工傷醫療待遇包括: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工傷保險條例》對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有何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義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6、《工傷保險條例》對生活護理費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要評定傷殘等級,對于傷殘程度嚴重的需要同時評定生活護理依賴等級。對于符合生活護理條件的經辦機構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補助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7、職工傷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8、職工傷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9、職工傷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年齡(周歲)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以江西省為例,《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2條規定,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基數,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20個月、六級17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2個月、六級28個月、七級25個月、八級21個月、九級17個月、十級13個月的本人工資。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10、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45條規定,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1、關于職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這里供養親屬指: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范圍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2003年9月23日)確定。
12、職工在搶險救災中或因公外出期間下落不明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40條、第46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因此,宣告死亡需具備以下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2)需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職工因工作原因赴外出差或被安排赴外單位工作區域辦事,因發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據《勞動人事部關于職工失蹤后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如何處理的復函》規定,一、因工出差失蹤后,單位應積極派人尋找,查明下落。如經查找三個月后仍無下落時,從失蹤的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和一切勞保福利待遇。二、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蹤時,從失蹤第二個月起即停發其工資和一切勞保福利待遇。三、所有失蹤者,將來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處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復歸者,再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3、哪些情況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14、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如何進行賠償?
關于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單位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用人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規定,一些非法用工主體,即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在其職工發生工傷時,由該單位按照國家關于工傷保險的規定,給予一次性賠償。國務院于同年修訂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2002年10月1日),要求任何單位都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的,由單位按照國家關于工傷保險的規定,給予一次性賠償。
15、非法用工單位一次性賠償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對于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用人單位要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16、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退休后患職業病的,其工傷待遇如何支付?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對接觸粉塵、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在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其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退休手續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退休后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7、由外方支付賠償的工傷事故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國內發生并由外方支付賠償的工傷事故待遇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8]9號),在國內發生由外國人造成的工傷事故,并由外方給付賠償金的,被傷害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參照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因工傷亡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等文件的有關規定處理。外方支付的賠償金,屬于人身傷害賠償性質,應歸被傷害職工所有。同時,該職工應從外方賠償金中償還企業為處理該工傷事故墊付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的費用。
18、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問題如何處理?
《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規定:對我國外派勞務人員發生傷殘、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問題,應參照《國務院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147號)規定的原則處理。具體意見如下:
一、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國外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積極索賠,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償金中扣還。
二、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亡后,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國外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但國外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
三、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照顧。
19、因工致殘職工被判刑解除勞動合同后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工負傷致殘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負傷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力字[1993]16號)的精神因工負傷合同制工人被判刑的,適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即“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考慮到因工負傷的工人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所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單位按照其傷殘程度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具體標準按當地規定執行。
20、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115號)規定,凡是職工在上下班必經路線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后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無論該職工及其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該職工都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有關的工傷待遇。如該職工及所在用人單位已參加了工傷保險,有關工傷待遇按當地規定執行;如該職工及所在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傷待遇則由該職工的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21、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哪些人?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第2條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該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該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該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2、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在那些情況下,可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3條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23、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在哪些情況下停止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4條規定,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5條規定,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24、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和條件如何認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6條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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