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0年度工傷賠償標準
一、2010年上海市職工因工死亡工傷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為21396元(賠償標準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即3566元*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178300元(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賠償標準為:50個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即3566元*50個月);
以上兩項合計:199696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繳費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詳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二、2010年上海市職工1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4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256752元、最低為85584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最低不得低于320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上海市職工2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2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235356元、最低為78452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85%(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上海市職工3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0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213960元、最低為71320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80%(最低不得低于285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上海市職工4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8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192564元、最低為64188元;
2、傷殘津貼: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5%(最低不得低于267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0年上海市職工5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171168元、最低為57056元;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最低不得低于2496元/月),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0個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6980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七、2010年上海市職工6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4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149772元、最低為49924元;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60%(最低不得低于2139元/月),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25個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89150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八、2010年上海市職工7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2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128376元、最低為42792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20個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71320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九、2010年上海市職工8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0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106980元、最低為35660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15個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53490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十、2010年上海市職工9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8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85584元、最低為28528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10個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35660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十一、2010年上海市職工10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6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但最高為64188元、最低為21396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個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7830元)。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項規定的待遇。
備注一:
1、以上各項工傷賠償標準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計算所得。
2、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3、以上賠償金額標準按上海市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566元為基數計算。
4、關于繳費工資的特別規定: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工傷人員或者因工死亡人員負傷前或者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6、本賠償標準只適用于上海市各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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