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天津市工傷賠償標準
一、2010年天津市職工1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201096元、最低為40219元;
2、傷殘津貼每月可領取本人工資的90%(最低不得低于150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二、2010年天津市職工2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84338元、最低為36867元;
2、傷殘津貼每月可領取本人工資的85%(最低不得低于142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天津市職工3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67580元、最低為33516元;
2、傷殘津貼每月可領取本人工資的80%(最低不得低于1340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天津市職工4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50822元、最低為30164元;
2、傷殘津貼每月可領取本人工資的75%(最低不得低于125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天津市職工5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34064元、最低為26813元;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最低不得低于1173元/月),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0個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83790元)。
六、2010年天津市職工6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17306元,最低為23461元;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最低不得低于1005元/月),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25個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69825元)。
七、2010年天津市職工7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00548元,最低為20109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20個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55860元)。
八、2010年天津市職工8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83790元,最低為16758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15個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41895元)。
九、2010年天津市職工9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67032元,最低為13406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10個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7930元)。
十、2010年天津市職工10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50274元,最低為10055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個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3965元)。
1、喪葬補助金為16758元(賠償標準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167580元(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賠償標準為:60個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以上兩項合計:184338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詳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備注一:
1、以上各項工傷賠償標準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計算所得。
2、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3、以上賠償金額標準按天津市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793元為基數計算。
4、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5、已經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后舊傷復發的,用于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以上的部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標準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一)領取傷殘津貼的,最高不超過15年;(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子女不滿18周歲的計算至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最高不超過15年。
6、本賠償標準只適用于天津市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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