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2010年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作者:張士謙 來源:www.injury.com.cn 發布時間:2010-08-16 11:11:00 瀏覽量:
重慶市2010年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參考重慶市20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580.25元/月。
1、喪葬補助金
為15481.5元(賠償標準計算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重慶市20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為139333.5元(賠償標準計算為: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賠償標準為:54個月的重慶市20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即2580.25元*54個月);
以上兩項合計:154815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詳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備注:
1、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死亡之前的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2、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4、本賠償標準只適用于重慶市各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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