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生產制造型企業一名員工因工傷致殘,被評定為八級傷殘。2020年7月,該員工出現工傷復發的問題,希望企業支付醫療費用。
企業想知道,這次的醫療費用他們需要支付嗎?
解析
工傷復發是指工傷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康復后,傷情已經基本穩定,又在原工傷部位發生傷病。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認定工傷復發的前提是傷情與原工傷部位的傷情存在醫學上的必然聯系。
比如,工傷員工因傷骨折,經過治療愈合,又因其他原因導致已經愈合的骨頭再次斷裂,屬于工傷復發。
本案中,員工工傷復發,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先到治療工傷的協議醫療機構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然后提交至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經確認確屬工傷復發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期間,按照其停工治療前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醫療待遇、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等,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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