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復發后,能否要求原單位擔責?
作者: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發布時間:2021-04-25 11:20:00 瀏覽量:
案 情
李某原是某建設公司鋼筋工。2014年8月,李某在工作中摔傷,被認定為工傷。后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由該建設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款項共計27萬余元。
后李某因工傷復發又找到建設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治療費用,遭公司拒絕,李某便向法院起訴。法院沒有支持李某的訴求。
分 析
工傷復發,是指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情已穩定或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后,又在原工傷部位(傷口)出現與原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性病灶和明顯體征。
而對于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員工來說,根據法律規定,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此后工傷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關系也同時終止。
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未依法支付上述工傷待遇,工傷員工舊傷復發后,該單位可能還要繼續承擔治療的費用。
本案中,該建筑公司在李某離職時已依法支付了應支付的工傷待遇,之后李某出現工傷復發,原則上應自理醫療費用,所以最終法院未支持李某的訴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如天津市作出規定,已經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工傷職工重新就業后舊傷復發的,用于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上的部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因此,建議用人單位關注當地政策,避免用工管理風險。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職工傷員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等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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