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蔣四(化名)在某建設公司承包的某樓盤項目工作時不慎從高處墜落摔傷,先后住院三次。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經我局調查核實:蔣四系某建筑公司工人,……蔣四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現認定為工傷”。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現蔣四起訴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蔣四的全部訴訟請求。
蔣四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廣州市總工會<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5〕73號)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冊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建設項目的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當按用人單位參加本市工傷保險;建設項目施工單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以下統稱建筑職工),應當按建設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本案中,對于蔣四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擔用人單位責任的主張,蔣四主張依據《工傷認定決定書》應認定其用人單位為該公司。但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蔣四的用人單位為該公司,并不能因此就認定蔣四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廣州市的相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建筑業職工特別是一線務工人員,按建設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建筑施工行業的用人單位的認定不能簡單依據工傷認定書的記載,即雖然工傷認定書載明受傷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為建筑公司,但并不能因此就認定勞動者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對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審查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等勞動關系的實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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