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羅八(化名)為某食品機械公司員工,2017年1月22日,廣州一醫院門診部出具《疑似職業病報告卡》。2017年3月28日,食品機械公司將羅八從拋光工崗位調整至安裝工崗位。2017年7月3日,廣州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羅八為職業性輕度噪聲聾。后羅八被評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十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未達級,停工留薪期從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9月2日,羅八在停工留薪期間返崗工作。現羅八起訴要求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后按調崗前的原工資福利待遇補足調崗后的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判決:食品機械公司向羅八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間的工資差額24133.34元。
食品機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食品機械公司無需向羅八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間的工資差額24133.34元。
法官說法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據此,用人單位對患有職業病、不適合從事原工作崗位的勞動者進行調崗符合法律規定。調崗后,雙方對崗位調整后工資待遇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應按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待遇;無約定的,用人單位應遵循新崗位同工同酬原則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水平,但無義務保持調崗后勞動者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其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案中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已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因工傷致殘導致的職業傷害已獲得補償,用人單位可停發原待遇,無需按原有待遇向勞動者補足停工留薪期后的工資差額。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要求在停工留薪期后按調崗前的原工資福利待遇補足調崗后的工資差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本案予以改判。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10221.html
上一篇:上班時被打傷,算工傷嗎?
下一篇:工傷事故中用人單位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