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受傷,老板不肯賠償,這時才發現單位未經工商登記。今日的案例來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法用工傷亡一次性賠償。
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塑化廠從事機器操作工作時受傷,與老板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后欲起訴,才發現該廠竟未辦理相關資質,屬“非法用工”,該男子從此邁上維權之路。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彭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塑化廠老板向該男子支付一次性賠償58萬余元。
案情回顧
趙某某未經工商登記在彭州市開辦了一家塑化廠,主要從事塑料廢品粗加工等生產。2018年5月,徐某通過應聘來到塑化廠,負責塑化機操作。“9月16日晚上9點左右,我左手被一塊塑料布卷起帶進了塑化機······”徐某回憶,隨后他被送入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為左前臂及左手碾壓傷、熱壓傷及骨筋膜室綜合癥,后被鑒定為5級傷殘。
徐某共計住院107天后出院,趙某某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間全部醫療費及生活費。在此期間,該塑化廠被相關單位責令關閉、停產,并將相關機器設備拆除、搬離。
2019年10月,徐某申請仲裁,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趙某某賠償徐某伙食補助2140元(20×107),護理費9630元(90×107),勞動能力鑒定檢查費319元,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金按2018年度成都市職工年平均工資71300元的8倍計算57.04萬元,共計582489元。趙某某不服,于當年11月向彭州法院提起訴訟。
趙某某辯稱其塑化廠屬于以家庭為基礎的作坊,應當按照雇員受到傷害進行賠償。徐某則稱:“怎么可能是家庭作坊,廠房占地都快500平方米了,老板除此之外還擁有注冊資金幾百萬的大公司。”彭州法院經審理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相關規定,判決趙某某向徐某支付一次性賠償582489元。
法官說法
承辦此案的法官譚默娜介紹,為逃避市場監管或偷稅避稅,部分經營業主未進行工商登記便設立作坊或加工點。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在“用人單位”具有外在用工條件時,通常難于核查其真實用工主體資格,而與經營業主建立起符合勞動關系實質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審判實務中,經營業主均抗辯其是自然人,不屬于非法用工單位中的單位的范疇,不應當承擔非法用工職工傷亡一次性賠償責任。
首先,雖然單位的定義指向較為明確的規模組織,但此類經營業主以自然人的名義長期招工、規模生產盈利的行為本就違反勞動法等法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為減少非法用工主體刻意規避法律義務,尤其是勞動者遭遇重大事故傷亡情況下,法律賦予職工以特殊保護。其次,非法用工系用工單位或被用工者主體不適格的用工行為,盡管非法用工關系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但若確實存在用工單位不符合勞動法關于主體資格的情形下,如果呈現與勞動關系一致的用工表象,應當認定雙方存在非法用工關系。
本案中,趙某某所經營的塑化廠未進行工商登記,但具有固定的、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場地、生產設備,以及有較為穩定的從業人員,并對從業人員進行一定的管理組織,符合用人單位的實體條件。徐某在趙某某所經營的塑化廠所從事的工作具有長期性、持續性的特點,其從事的塑化機操作工作亦屬于塑化廠的生產經營范圍。徐某服從塑化廠管理人員安排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雖塑化廠生產經營具有一定松散性,但雙方之間的關系仍具有人身從屬性及經濟依附性的特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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