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單位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獲工傷賠償后能否再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作者: 來源:江西法院 發布時間:2021-08-27 17:15:00 瀏覽量:
謝某系A單位員工,因公出差,單位派車由萬某駕車,途中萬某駕駛的小轎車與李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導致謝某當場死亡,萬某重傷昏迷。經事故認定,萬某與李某對該起事故負同等責任。謝某的近親屬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獲80余萬賠償,后要求萬某進行人身損害賠償。
對于謝某近親屬獲得工傷賠償后,是否可以再向萬某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謝某近親屬可以再向萬某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理由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中,工傷保險賠償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雖然是基于同一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
第二種意見認為,謝某近親屬不可以再向萬某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但可以再向A單位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理由是萬某駕車屬于職務行為,其民事責任應由其所在A單位承擔。且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為參加社會保的職工因工傷遭受人身損害時按工傷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并不否定雙倍賠償,并暗含有可以雙重賠償的含義。
第三種意見人為,謝某近親屬不可以再向A單位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理由是萬某不屬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萬某對車內乘員謝某的侵權責任因系職務行為而由單位承擔,進而轉化為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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