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是某模具公司員工。公司除了為李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還向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2020年9月1日,李某在工作中受傷,被鑒定為工傷十級。李某解除勞動合同,并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模具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并支付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款。
李某認為,模具公司到保險公司投保時使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自己應當是保險的實際受益人。因此,模具公司除了應當支付工傷待遇外,還需要將保險公司理賠金支付給自己。
模具公司辯稱,雇主責任險的受益人是雇主,其所獲理賠金是用來支付雇主應當承擔的對員工的損失賠償的,因此公司只要足額支付李某的工傷待遇即可。
處理結果
在仲裁委組織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僅享受依法應獲得的工傷待遇,不再要求模具公司轉交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金。
案件分析
商業保險中的雇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的員工從事被保險人業務有關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等導致傷殘或者死亡時,被保險人根據法律應承擔醫療費用、傷殘補助等經濟賠償責任的,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其保障的對象主體是企業雇主。也就是說,雇主保險的受益人應當是雇主(即本案中的模具公司)。
李某為十級傷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從模具公司獲得停工留薪期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模具公司支付的這一部分工傷待遇,就可以用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金來沖抵。
李某的誤解,主要來源于其將雇主責任險與人身保險混淆。雇主責任保險中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主體。而人身保險則不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時,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因此,投保人如果是企業,則受益人就不可能是企業。本案中,如果模具公司為李某投保的是人身保險,則保險公司的理賠金就應當全額支付給李某,模具公司還需另外足額支付李某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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