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曾某到某鋼鐵公司從事機修工作。2019年5月25日,曾某在維修機器時受傷,后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為玖級傷殘。2020年4月,公司與曾某協商未果。2020年5月21日,曾某主動與公司協商工傷待遇,并約定雙方各自考慮后再協商。2020年6月9日,公司通知曾某來公司協商工傷待遇事宜。2020年6月15日,曾某到公司協商工傷待遇,最后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協議書,約定公司現場支付曾某工傷待遇56000元。
2020年6月22日,曾某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請求某鋼鐵公司支付工傷待遇。
爭議焦點
曾某與某鋼鐵公司簽訂工傷待遇協議且已履行,能否再次主張工傷待遇。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曾某的仲裁請求,經裁決后,雙方均未至法院提起訴訟。
案情解析
法律方面
曾某在經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后,多次與公司協商后才達成協議,足以說明曾某具有良好的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曾某在明知其應當享有全部傷殘等級工傷待遇的前提下,向公司明示放棄了部分權益,公司也承擔了《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法定強制性義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曾某應承擔相應的后果。雙方簽訂的協議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就工傷待遇達成協議且履行,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社會方面
某鋼鐵公司在曾某勞動能力鑒定后在有參考標準的情況下與曾某協商一致簽訂協議,可以看出公司未逃避法律責任,履行了義務。曾某與公司簽訂協議是雙方之間的承諾,且公司在簽訂以后即履行了協議支付義務,該協議已生效。曾某再次主張公司支付工傷待遇,有違誠信原則,與勞動爭議相關法律規定所提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發生爭議后自行和解的精神相背離,不利于提高用人單位化解爭議的主動性,不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10508.html
上一篇:上班時身體不適,下班后在家猝死,是否算工傷?
下一篇: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工傷怎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