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上夜班的時候在工作地點“找小姐”,事后突然倒地死亡,家屬要求支付工傷賠償能成功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同時第十六條還規定了,職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行為的,不予認定工傷。
一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
那這樣看來,員工在工作崗位招嫖后猝死,好像也能認定為工傷,實踐中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案情簡介
管某是山東某物業公司職工,受公司指派到青島某物流中心從事倉庫保安工作。
2019年5月19日晚上,管某在上班期間在工作地點保安室與“性工作者”馬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事后管某突發疾病突然倒地。
楊某(管某同事)和馬某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并實施了簡單的救助,在120到達現場前,管某已經死亡,經醫院診斷,管某死亡的原因是冠心病急性發作。
之后,管某的兒子小管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調查后認為管某并非在工作崗位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
小管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小管訴稱:
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管某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發作,即使管某在死亡前有招嫖行為,不能證明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能排除是管某自身身體原因導致。
管某的死亡地點是保安室,可以推斷其就是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就是在履行其保安的崗位職責。
管某的招嫖行為確實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并不屬于犯罪行為,不符合第十六條的排除情形。
因此,管某的死亡符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辯稱:
死者管某于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在保安室從事嫖娼行為,與馬某發生不正當關系后引發身體不適導致死亡。
其死亡明顯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并非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傷亡,其死亡并非發生在工作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管某公司答辯:
管某于上班時間在保安室發生嫖娼行為后死亡,雖在工作時間但其從事的活動與履行其保安崗位職責無關,人社局作出的《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小管的訴訟請求。
最終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調查的相關證據可以證實,管某與女性當事人馬某發生完性行為后欲要提褲,突然倒地,面部朝下,口喘粗氣。
馬某隨即給楊某打電話讓他來幫忙,經簡單施救后管某于120急救車到場前死亡。
再結合管某的病例和法醫解剖結論,足以證實管某死亡原因與發生性行為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
人社局認定管某雖死亡于工作崗位保安室內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為與職責無關,且該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人社局作出的《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管某親屬的訴訟請求。
案號:(2020)魯行申1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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