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1年9月26日,張某入職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流公司)從事搬運工作。2012年1月1日,張某在工作中受傷,后被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伍級。2020年9月30日,張某達法定年齡退休。某物流公司按照法定標準向張某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的傷殘津貼。張某以某物流公司未依法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8608元。
仲裁委認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前提是由工傷職工本人與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本案中雙方的勞動關系系因張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法定終止,張某并不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仲裁委裁決某物流公司不必向張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張某不服仲裁裁決,遂向區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工傷員工達法定年齡退休,還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嗎?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依職權向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調取了張某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情況,張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應繳費年限10年,已繳費年限10年,已經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在職期間,某物流公司已經為其繳納了自張某入職至張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的社會保險。另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是以工傷職工本人與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為前提條件的。本案中,雙方的勞動關系系因張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法定終止,且張某已經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因此,張某并不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故其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一審法院難以支持。
案件點評
實務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前提是由工傷職工本人與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本案中,雙方的勞動關系系因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法定終止,不屬于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情形,且經一審法院查明員工已經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故員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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