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工人報消息,南京某小學副校長,在中午打飯時摔倒骨折,他想認定工傷。人社部門認為屬于“事故傷害”,不予認定工傷,申請復議也沒用。這名副校長遂將人社部門告上法庭,該案經過了一、二審,法院最終責令人社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據了解,2013年7月,胡某被南京某公司派遣至棲霞某小學擔任副校長兼任課老師,還擔任該校其他職務。2019年12月9日中午,胡某在學校食堂打飯時,不慎滑倒受傷。他被醫院診斷為腰1-3左側橫突骨折。2020年3月12日,南京某公司代理人替胡某向棲霞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可沒想到人社部門認定胡某受到的是事故傷害,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胡某對此不服,向南京市人社局申請復議,可沒能成功。于是,他來到江北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訴請人社部門對其受傷情況重新作出認定。
法院認為,胡某受傷地點在食堂內,是學校能夠直接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中午時間他在打飯窗口前取工作餐時受傷,即使不屬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職責行為,那也與工作有間接的關系,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應當視作為繼續完成下一步工作任務而進行的必要性準備。胡某受傷的時間及地點都應當視為工作時間及場所的合理延伸,其受傷情形符合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而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不當,應予糾正,責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一審判決后,市、區兩級人社部門提起上訴,于近日被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法律規定是抽象的,在具體實踐中,“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三要素的判斷,不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作狹隘的理解,應根據具體案情,從立法精神出發做正確的判斷。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用餐是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該案胡某特殊的工作性質,決定了他在校期間的工作具有連續性和完整性,他受傷本身與履行工作職責也有一定關系。棲霞區人社局認為“胡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系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限縮解釋,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明顯不當。人社部門應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作出符合立法精神的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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