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級傷殘職工的勞動關系,不可隨意解除
作者: 來源:人社部 發布時間:2022-03-04 15:13:00 瀏覽量:
案情
李某于2018年10月入職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2021年1月,李某在工作時被掉落的物料砸傷,被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傷殘。
李某出院后,公司表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到期,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關系。
公司的做法合理嗎?
解析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李某被鑒定為五級傷殘,即使雙方合同到期,但未經李某本人同意,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而是應盡可能為李某安排適當的工作,或是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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