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班時有時感到身體不適的情況并非罕見,通過休息或治療許多人的癥狀會得到緩解。但凡事都有例外,如果職工上班時感到身體不適,下班回家后48小時內死亡,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呢?
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應認定為工傷。
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該條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需要緊急到醫院救治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職工在上班時只是感到身體不適,不屬于已突發疾病,如果職工回家后再去醫院救治,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病,不能認定視同工傷.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工傷。
理由是,職工并非醫學專業人員,對自己所患疾病的嚴懲程度難以作出正確判斷,其選擇回家休息具有合理性,要求職工上班時感到身體不適就立即去醫院治療、搶救,與客觀實際不符。且疾病的發展往往有一個由輕到重的過程,對突發疾病以及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作適當擴大的解釋,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在因工受到傷害后的救治和康復,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
據報道,王某是某單位員工,一天王某在上班時感到身體不適,同事見她臉色難看便勸她去醫院,王某中午回到家中休息,后倒地不起,經搶救無效身亡。
某人社局認為王某突發疾病既不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不符合視同工傷條件,隨后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
王某的繼承人陳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身體不適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發生的,身體不適是疾病突發的先期癥狀,疾病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過程,某人社局認為王某在家發病,不符合視同工傷條件,法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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