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差必不可少
飯后應酬也很常見
但是假如在應酬過程中不幸死亡
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呢
以下案例僅獻給千千萬萬
如我們一般勤勤懇懇可可愛愛的
“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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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們永遠不會用上
案情簡介
A市某公司與白某簽訂《勞動合同》,白某任該公司銷售經理。白某受公司指派前往B市進行市場調研,參加在B市某飯店召開的產品推廣會,并在會后就餐。
飯后,B市客戶唐某仍有未盡事宜須與白某交流,所以一起去了某養(yǎng)生會所。晚上11點,技師在給白某擦腳時,發(fā)現(xiàn)他有抽筋、昏迷等現(xiàn)象,于是立即撥打120。但是白某經搶救后仍不幸死亡,死因初步診斷為心源性猝死。
某公司向A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白某之妻不服,起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
白某是銷售經理需經常出差調研市場,工作方式比較靈活機動,與一般在固定崗位工作的員工有一定區(qū)別,陪同客戶應酬也屬于工作需要,符合職業(yè)特點,且其行為也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所以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屬于正常工作應酬。
法院判決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應當認定白某的死亡為工傷。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外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我們踏踏實實地工作
是為了甜甜蜜蜜地生活
我們對當事人的不幸
感到難過遺憾的同時
也要好好愛惜自己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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