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2小時上班,途中遭遇事故身亡,這樣的情況能被認定為工傷嗎?下面這個案例告訴你!
基本案情
華某系A公司員工。2019年X月X日早上6時左右,華某和往常一樣,從居住地駕駛電動車去公司上班,行至一路口時,遇到一輛重型貨車右轉,華某避讓不及,發生車禍死亡。經交警認定,重型貨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華某家屬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A公司認為,華某居住地到公司車程一般用時40分鐘,公司的上班時間為8時25分,其提前2小時出發,明顯不符合常理。據公司員工反映,華某會到附近撿木條及種蔬菜。公司認為華某每天干兩份工作,在上班打卡前從事與公司無關的工作,故其發生車禍死亡不屬于工傷。
經人社局調查、審核后認為,華某受傷情形符合上班途中、合理路線、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等因素,認定華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對此,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A公司對華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處于其上班途中無異議,但提出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不屬于上班途中合理范圍。
裁判說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華某從其居住地到公司騎行路程為10.2公里。事故發生當天,華某未吃早餐,單位亦不向員工提供早餐。從事故發生當月,華某的18天考勤記錄顯示,其有14次打卡時間都在8點之前。據華某的一名同事陳述,華某騎電動車上下班,下班時會捎帶撿拾的廢木條回家燒柴火用,在公司兩三平米的花壇中有種植蔬菜。另一名負責開門的同事陳述,公司開門時華某都已在外面等候。
法院認為,駕駛電動車從華某居住地至單位一般需用時40分鐘,但駕駛時間因人而異,與行駛速度、駕駛習慣及路況均有一定關聯。事故發生當天華某未吃早飯,不排除其需要利用早到的時間吃早餐。人社局認定華某系合理時間的上班途中并無不當。華某雖存在利用上班前時間撿拾廢木條或工作之余種植蔬菜,但以上情形不能構成華某在A公司之外從事另一工作,不能改變事發當日華某至A公司所在地系出于到該公司上班的基本目的。最后,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鑒于現實的復雜性,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要綜合考量路線、時間和目的等因素。具體到該案,華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處于其上班路途中,公司沒有異議。華某素有早到崗的習慣,其間可能用餐,亦或存在從事一些與個人生活相關的瑣碎事務的可能,并不改變其至工作單位上班的基本目的,事發當天華某提前出發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目的,故華某所受傷害應當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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