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9月27日汪某強受玉環某叉車租賃服務部經營者申某指派前往沙門某拋光機械廠(玉環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搬運機器設備。同日16時許,汪某強在搬運設備過程中不慎肋骨受傷,當即送往玉環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第8、9肋骨折和胸部外傷。
2021年3月19日,汪某強向玉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2021年5月11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汪某強所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后玉環某叉車租賃服務部不服玉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案中,申請人玉環某叉車租賃服務部認為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汪志強與申請人系勞動關系,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汪志強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的事情受傷,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汪某強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勞動關系證明、出院診斷和電話通訊記錄等證據。
故此,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和內容適當。經玉環市人民政府審理決定,維持玉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承辦人有感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對該規定中的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應作全面、正確的理解。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職工系因從事本職工作而受傷。
另外,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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