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作時間外出受傷的,是否應認定為工傷?關鍵看是否因公外出,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
案情簡介
郭某系某物業公司的保安,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某日,郭某在某小區上夜班期間,大約20時左右,其外出在小區北50米處的一煙酒店門市前摔倒,造成左脛腓骨骨折。郭某申請工傷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物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郭某工作期間外出,系自行買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郭某外出行為與工作有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判決撤銷工傷認定。
法官說法
范縣人民法院行政(綜合)審判庭庭長、一級法官 張秀麗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首先,郭某摔倒地距離其上班地50余米,摔倒地非其工作場所;其次,郭某外出行為并非受用人單位指派,購買香煙不屬于其工作內容,因此郭某外出購煙受傷不符合“因公外出”的情形。郭某陳述其外出巡邏是履行工作職責,是其本人工作職責的一部分,外出期間摔傷,應認定為工傷,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只有證人證言證實受傷經過,對郭某陳述的外出是履行工作職責沒有查清,且購買香煙是事實,故所作工傷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法院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結語
職工工作時間非因工作原因外出,所受傷害依法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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