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評定為工傷后,社保部門將工傷保險待遇撥付給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卻以職工給單位造成損失未賠償為由私自扣押。用人單位的做法合法嗎?工傷保險待遇能否抵扣職工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事件:
職工應得的工傷待遇 被用人單位私自扣押
2015年12月26日,陳某與某公司簽訂用工協議一份,該協議并無用工期限約定。2017年,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期限為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工作期間,某公司為陳某繳納了工傷保險。
2019年1月18日,陳某在開車運輸貨物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當年4月,陳某被認定為工傷,并被評定為傷殘十級。2019年12月20日,陳某申請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2021年2月24日,當地人社部門核定,社保機構應支付陳某工傷待遇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40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47755.36元、勞動能力鑒定費600元等合計77755.36元,并將上述錢款撥付給某公司。然而,該公司卻以陳某造成其公司損失未賠償為由,私自扣押了陳某應得的工傷待遇。陳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費。勞動仲裁委支持了陳某的仲裁請求。
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裁決:
工傷待遇具有專屬性 用人單位無權抵扣
該公司表示,陳某與公司之間并無勞動合同關系,雙方是貨物運輸合作關系。2017年,雙方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由陳某為公司運輸貨物,期間風險自擔。公司為陳某繳納工傷保險只是代為繳納。陳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僅造成了自己受傷,還造成了公司貨物損失7萬余元,一直未予賠償。因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應向陳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待遇是職工因工受傷后依法享有的待遇,其具有專屬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據為己有。故某公司應立即將收到的上述工傷待遇給付陳某。陳某如果造成了公司的貨物損失,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但無權自行抵扣此筆款項。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二審期間,法院認為,人社部門已認定陳某為工傷,且社保機構已將陳某工傷待遇給付上訴人某公司。該公司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推翻已生效的工傷認定,且工傷待遇是職工因工受傷后依法享有的待遇,具有專屬性,某公司無權予以抵扣其所稱的貨物損失。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該公司將收到的上述工傷待遇給付陳某,對該公司的貨物損失另行主張權利,并無不當。二審法院駁回了該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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