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6月18日6時許,某建筑公司廚師周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為單位買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經醫治無效后死亡。
2019年9月10日,某縣人社部門認定周某某為工傷。
2019年12月5日,某建筑公司代周某某親屬要求某縣人社部門給付工傷保險金時被拒付。理由為:周某某生前所在單位沒有及時向其申報建筑業企業從業人員名單,也未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其申請確認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對此,周某某親屬認為某縣人社部門所提及的規定屬于規范性文件中內容,周某某生前所在單位并不知曉,且該規范性文件內容也不明確,不應執行。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某縣人社部門履行法定支付職責。
【評析】
當前,我國建筑業企業從業人員迫切需要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行政機關在判斷應否給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金時,應體現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立法初衷,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傷害職工依法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需將審查重點聚焦于工傷職工是否在已參保的建筑項目內工作的事實,而不能僅以建筑業企業存在違反地方政府部門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之事實,規避其應盡的社會保障責任和義務。在規范性文件內容不明確的前提下,其所規定的建筑業企業未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從業人員名單或報備工傷事故等事實,不是剝奪工傷職工依法及時獲取工傷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工傷職工不能僅因建筑業企業的先在過錯而額外負擔相應不利后果。
法院經對本案審理后認為,人民法院對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有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主動依職權進行審查。如經審查發現該規范性文件設定的對行政相對人負擔義務的規則無上位法依據或者存在與上位法相抵觸之情形的,則不應當參照適用。行政機關在作出相關行政行為時,前適用的有關管理性規定應當符合意思明確具體的要求,通過文義解釋無法直接得出對行政相對人的不利結論時,人民法院應嚴格審查行政機關對此進行擴張解釋的正當性和目的性,因該行政行為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不利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判定該行政行為違法。
據此,該院作出二審行政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案涉拒付答復,改判責令某縣人社部門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針對某建筑公司的《工傷賠償申請書》重新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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