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22-06-14 15:38:00 瀏覽量:
案情
當事人屈某在某礦業公司項目部所管理的礦洞進行完炮工作業后,在排險過程中,礦井頂部突然垮塌將屈某某砸傷。當日,屈某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在屈某入職某礦業公司時,公司作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為屈某投保了高危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屈某受傷后,某保險公司賠償屈某20萬元后,屈某就其工傷向烏拉特前旗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某礦業公司賠償屈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某礦業公司對仲裁裁決書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認為某保險公司賠償屈某的20萬元保險金應在賠償款中予以核減。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某礦業公司為其職工屈某投保意外傷害險,屈某某因工作受傷,其有權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金,同時有權向某礦業公司主張賠償,投保人某礦業公司不能主張從賠償款中扣除20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金。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4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即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系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義務,而為從事危險工作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倡導性規定,不具有強制性。法律鼓勵施工企業為從事危險工作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目的在于為職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并不免除施工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由于生命健康遭到損害,其損失無法用金錢衡量或彌補,此時不適用財產保險中的損失填補原則,被保險人有權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也有權請求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能取代工傷保險,二者不存在替代或包容的關系。
供稿丨民事審判一庭 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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